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外国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合资企业的合营者,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成为合资企业的合营者。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在中国仅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人和公司。在实践中,有些中国公民与外国合营者合资开办合资企业,是出于业务的、人情的信认,而合资开办的。不想让其他人参与公司的经营、利润分配等,对于合资企业的经营、利润都归个人管理、所有。如用公司作为中国出资方,就不好实现个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中国公民个人先依《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个独资企业,这个独资企业的经营、利益都归出资人,这也符合中资方可以用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进行合资,实事上,也实现了中国公民个人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目的,如不想承担无限责任,也可以依据新的《公司法》设立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方合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