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案情总结】
孔某之子与胡某、刘某之间不能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他对胡、刘的遗产无继承权。
【案情介绍】
刘某在前夫死亡后,于1980年2月与丧偶的胡某结婚,两人在广州广州定居。刘某的儿子孔某在乡下老家居住。1988年,为减轻孔某的经济负担,刘某征得胡某同意后,将年仅两岁的长孙(孔某的长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并抚养孙子成年。胡某于2004年去世,刘某于2007年去世。胡某与刘某的丧事皆由胡某与前妻所生之子等人办理。
【疑问】
刘某的孙儿是否有继承权?
【解答】
孔某之子与胡某、刘某之间不能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他对胡、刘的遗产无继承权。
孔某之子,与刘某他们之间具有直系血亲关系。刘某为减轻其子孔某的经济负担,抚养孙子至成年,但是他对胡某、刘某两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胡、刘两人去世后,他也未对两人的丧事尽一份力量。胡、刘两人对孔某之子的抚养是自愿的、单方面的付出,并未期望在年老时能得到他的赡养与扶助,故胡、刘两人与刘某孙子之间的关系不能等同于那种无血缘关系但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此,刘某的孙儿对胡、刘两人的遗产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