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不是法律行为
《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为”;二是《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邀约这种情况,应当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围,这个要约主要是属于一时的表明,但是不能说明当事人有欲之效力,所以说他不具备的法律行为,也不是属于民间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