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应当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安全;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有哪些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2、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后二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后二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独立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此行为完全是侵犯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即使违法者是属于提供者,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样也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对于判决的标准就会以他人犯罪的情节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理,不仅会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