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这一行政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所谓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一般包括:一是违法行为,其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处罚;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而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的,都属于不遵守法定的程序而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无效。实施行政处罚,不遵守本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无效,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条总的原则,这里用专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