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一家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司机王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客车以时速70至80公里的速度,沿尚未交付使用的简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栋居民楼前时,遇一男子步行至此。王某刹车不及,致汽车撞到该男子身体左侧。案发后,王某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伤者。但受伤男子终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在发生事故后,能够积极报警和呼叫救护车抢救被害人,并配合警察勘验现场,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依法属自首,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念其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