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判刑标准
1、挪用资金罪,指的是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所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涉嫌金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没有超过3个月,但涉嫌金额较大、并进行谋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所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涉嫌金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没有超过3个月,但金额较大、用作进行谋利活动的,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挪用所在单位资金金额巨大的,或金额较大拒绝退还的,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从犯的认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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