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
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银行与个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对银行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进行个人债务担保的时候,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公司做出的担保是无效的,这就需要银行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