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发证原则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须遵循相应的原则,包括离婚自由原则、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原则以及登记发证原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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