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离婚诉讼调解是法院的必经程序,加之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受情感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原告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一般原告提出撤诉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了协议,已在或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原告因被告悔改,为其言行所感动,自愿放弃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离婚。
3.对方坚持不离,法官劝解当事人撤诉,当事人采信了法官的建议。
4.其他原因导致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并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反悔,若再提起离婚必须另行诉讼,本案终结。
2.当事人自撤诉裁定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须等裁定生效六个月后才能重新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