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女)和被告朱某(男)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9年6月生育一子,婚后,因被告长期外派在野外工作,原、被告交流较少,致感情淡薄,加之原、被告因婚生子的生活习性及教育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就婚生儿子的抚养权产生了分歧,双方互不相让,都要抚养儿子,而且被告偷偷从幼儿园将孩子接回到老家藏了起来,使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见此,承办法官找到孩子的爷爷奶奶,从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孩子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而被告长期在野外工作,一下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一番情与法的工作,得到了被告父母的支持,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继续随原告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