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确定有没有顺序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有一定的顺序确定的,父母死亡的,首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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