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留置的适用范围
“留置”一词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中并无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
如何实施留置权,具体的期限、方式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以及留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实践中“双规”的使用大幅度减少,尚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
有关业内专家分析,监察委试点中的“留置”与《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三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监察法中的流程范围的话,那么目前来说是没有法律进行相应的表述,所以说在这里就没有固定的答案了,如何实施留置权和期限范围,这些事情必须要结合实际来进行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