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1984年发现自己档案丢失,但因种种原因今年才走上法庭维权,由于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王某本应获胜无望。但是,记者昨天从宣武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档案丢失适用时效对劳动者不公,从社会效果出发,判令王某的就业单位赔偿其2万元。
王某称,他于1980年调入北京市汽车减震器厂工作,于第二年退职,1984年发现自己档案丢失。王某今年将工厂诉到了法院,要求工厂将他的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同时赔偿他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个人原始档案及其所载内容对劳动者个人择业、就业、退休、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存在密切的联系和重要影响。如果以诉讼时效制度限制王某的权利,显失公平。故法院从整个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酌定汽车减震器厂赔偿王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