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特定的抢夺对象、抢夺的次数、特定的抢夺方式等。具有这些情节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罚自属情理之中。
二、抢夺不受刑事处罚有些什么条件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刑事犯罪中,抢夺罪在刑事责任中是非常重的情节是非常严重的。一旦被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认定为是抢夺行为的,都会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理。有点甚至会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当然如果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免于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如果对此还有疑问,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