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我们认为,招标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拒绝联合体投标有悖于《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精神,强强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力下降,降低其中标的机会;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可以联合共同承包”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联合各参加方的权利;第三,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联合只会提到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不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