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什么时候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因此,在这方面大家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解,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就要通过法律规定来索要属于自己的工程款利息,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进行维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