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专属性,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承租人来行使;
二、客体的特定性,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客体是租赁物——房屋;
三、权利内容的受限性,即承租人应在同等条件下方可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权利的对抗性,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仅可以对抗出卖人,而且也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二、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此处的“出卖”即指移转房屋的所有权;
三、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