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或干涉。第五条严禁宗教干涉婚姻自由,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第六条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七条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倡婚事新办。第八条严禁虚报年龄、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第九条办理婚姻手续的人员,要依法办事,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第十条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十一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