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系原告生父,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1991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父亲生活,但到原告读小学时,原告就回到母亲身边生活,被告也承担了部分抚养费到原告高中毕业。2007年9月,原告进入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但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而且原告在对待被告的态度上有所欠缺。被告组成新家庭,每月仅有1160元的工资收入,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已经不能负担原告继续学业,所以被告不再支付原告在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每年3000的费用。
在本案中,王某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王某要求王某每年支付3000元,王某确实难负担。王某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此时王某就无权要求父亲王某再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