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中标之前,联合体各成员间有一个标前的协议,这个协议主要是意向性的,充分体现出原则性就可以了,中标以后,联合体成员间必须立即制订详细的联合体协议书,要比标前的协议详细得多,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一并写明。联合体内部事务均以依据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从招标人处取得的利益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得的利益,则该方有义务向联合体他方返还;如果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履行的义务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负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他方追偿。此时,外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内部按份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