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
1、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合适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格式条款他可以更简单明了的进行签订合同,但是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反产生争议这个是比较正常的,因为格式条款本来就不是为某一个人量身定做的,所以说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及时的提出来,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