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离婚的时候,陈-建把本应自己分得的3万元存款让给了刘-惠,并且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这笔存款全部归刘-惠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成为刘-惠的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后再离婚,一般也无权分割。因为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财产,离婚后任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陈-建和刘-惠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的财产,所以陈-建无权分割这笔存款。
另外,本案中,法院考虑到陈-建已经下岗的实际经济状况,判决给陈-建8000元作为对陈-建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是从实际出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