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不能以“临时”为由侵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实施之前,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随时可能被解聘的劳动者被叫做“临时工”。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在法律上都叫“劳动者”。两者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但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都是一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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