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
(一)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一条实际上继续沿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大,概括吸收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人为“近亲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不论是在民法体系还是刑事法律体系抑或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最重要的是都赋予近亲属很多法定权利。如果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合理,不但会对公民的诉讼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诉讼活动的开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完善有关亲属制度的立法,避免出现不同法律不同近亲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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