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了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