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自愿离婚当事人须双方共同到各自区婚姻登记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
离婚当事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协议书到各自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审查发证
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协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发给,注销结婚证。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每周三下午学习,不办公)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自备共同协议好的(免签名,一式三份);
四、当事人需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