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婚前,给付女方彩礼3万元。去年年底我们登记结婚。今年的5月,因为吵架,妻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现在想起诉离婚,因为在农村给付彩礼数额对我们家庭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支出,如果离婚,给付的彩礼是否能要回?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规定来看,你们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的,只有给付礼彩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