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权利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例如在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于未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如果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债务人便应负违约责任,对债务人不公平。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1款)。并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2款)。
转让合同权利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缺乏公示性,因此,让与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还可能向他人为重复转让。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方案:对债务人所发出的转让通知是转让合同权利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在自己或者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也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该转让通知须在履行期限届至前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