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听证的轰动效应要远大于它的实际效果。听证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化了的现代行政程序,听证的引入本应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面貌,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听证由于其“门槛”很高[11],一直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充当配角。行政处罚关系的主流仍然是行政性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双方关系。
所以说,《行政处罚法》在行政程序上的第一次“革命”,主要是要解决处罚程序的透明度问题,如何以司法化的程序代替传统的行政程序,在当时不是立法者主要关心的问题,否则,《行政处罚法》就不会把听证程序的门槛定得那么高了。然而,实现处罚程序的司法化是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发展的必然方向,这是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未来行政处罚程序如果不能在这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它就差不多在原地踏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