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被告人胡*峰等五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法院分别判处3-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令五被告人向被害单位**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42927.43元。因五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均未退赔,被害人**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便依此判决为依据,于2008年5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答:
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刑法》第64条规定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通过追缴返还或者责令退赔予以弥补,以至于将此类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