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严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通过行政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所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包括子女由何方负直接抚养的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以及不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等内容。
所谓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在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的分割和处理,对离婚后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他方以经济帮助的问题作必要的安排,在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做出负责的处理。同时,还应切实安排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