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案例。该案中,金女士的情况可否再提出财产分割呢?
金女士在其丈夫未同意变更协议时不能再提出财产重新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并合法有效,除非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案中的金女士在和丈夫签订离婚协议时,丈夫对其存有着欺骗和威胁。因此金女士可以主张协议无效,之后再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