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案件的解决,应尊重部队意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系,共同作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