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问题分居满二年,是否能自动离婚问题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有二种途径,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另外一种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已,因此,夫妻因感情问题分居满二年,并不能自动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