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共同共有是指合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广义的共同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由合有和总有两部分组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那么,现在民法上所使用的共同共有是狭义上抑或广义上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总有团体转化为法人,而总有权成为法人的单独所有权,合有便与总有发生分离。现在各国立法所称的共同所有一般是指合有,因而是在狭义上使用共同共有的概念,而笔者认为,对共同共有应从广义上使用,将总有包括在其中。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现状,出现了诸如祠堂、会馆等总有形式,从长远的观点考虑,确认总有为共同共有的内容,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