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权凭证实质是执行程序中以国家证明的形式对处于强制状态的民事权利的法定化,与一般的债权证明有本质的区别。债有任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一般的债权证明属于任意之债的范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意思表示,体现了当事人的私权自治,意味着民事权利尚处于正常状态,即权利人可通过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状态。而债权凭证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向债权人发放的凭证,是一种国家证明,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介入,具有公信力,并且意味着民事权利处于强制状态,即民事权利为国家确定和保护而适用于强制实现的权利状态。其次,债权凭证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公信、强制执行等效力,而且在确定权利义务方面更明确、更具体,对义务人的约束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