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是什么意思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
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
由于形成权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而不需要他方的配合,如果允许形成权行使附期限与条件的话,就会使形成权人的相对人更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基于此种考虑,法律便原则上不能允许形成权附条件与期限,否则会造成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形成权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就可以改变民事行为的法律关系,一般无需他人进行配合的,所以说在进行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基本上不需要条件,也不需要期限,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