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
二、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
三、涉案单位属于个人合伙;
四、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
五、承包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
六、挂靠人员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
七、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并不属于公司人员;
八、证据不足。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