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自己具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地位,将其所持有的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并且利用该物的经济价值。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将所持有的他人的财物予以使用或延缓不交,并没有归己所有的意思,就只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侵占罪。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归己所有”的意图必须出于“非法”,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纵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不是非法,而是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必须发生在持有关系成立之后,如果在不具有持有关系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各种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侵占罪,而应按侵犯财产罪中其他相应的罪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