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为民事优先权之一,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即"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为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无须当事人约定,自租赁关系成立时产生,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另外,它还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共有人或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产生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