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首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然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生效。公安机关应分别送达当事人。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