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假释和法定假释是从完全假释意义上讲的,裁量完全假释也就是裁量假释,在我国应占主导地位,这样可充分发挥假释“促进犯人改过自新”功能。将法定假释和部分假释结合起来形成法定部分假释,可一定程度减小原二者各自的弊端,而且充分发挥了假释“建立犯人再社会化桥梁”的功能。当然,法定部分假释仍然不考虑犯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减少由此而可能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的危险,我们认为,法定部分假释适用于已执行原判刑罚7/8的犯人,无期徒刑犯不适用法定部分假释。这是因为,对于不符合裁量假释的犯人,其刑期届满,也并不考虑其人身危险性而一律释放,这些人由于没有经过过渡性阶段,极容易再犯。因此为减小再犯可能性,在其刑期届满前,安排法定部分假释是非常有益的。很显然,法定部分假释不是为了促进犯人改过自新,而是为了解决刑满释放的弊端,为犯人安排的一个再社会化的过渡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