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74条、第131条及第140条的规定,公司的文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章程等)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公司成立后还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同时公司还必须置备股东名册等,因此,所有的公司股东均具有对公司的股东名分权。股东名分权既是股东出资的依据和证明,也是股东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实践中,许多公司根本不向中小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不将中小股东记载与公司的股东名册,导致发生纠纷时,中小股东名分权不能得到全面维护。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中小股东名分权的保护,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1、依据《公司法》之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及时签发出资证明。
2、依据《公司法》之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及时将其出资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
3、及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复印《公司章程》及全部的出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