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