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手续有哪些
申请强制拆迁手续主要参考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以下规定: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迁。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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