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困难
罚金执行过程中困难如下:
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的累积,案件处理时,本人确无财产可缴纳罚金,家人又不愿 意代替其缴纳,生效判决规定缴纳罚金的时间较短,犯罪人关在监管场所内一时凑不够钱缴纳罚金。那么,只能待其服刑后缴纳。犯罪分子服刑时间短的,释放后虽 然能找到就业谋生之道,但其中多数由于好逸恶劳,不愿意自食其力,有钱就挥霍一空,根本没有想过缴纳罚金的问题。
2.犯罪分子服刑时间长的,主要是指刑期超过10年以上的,服刑前本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出狱后生活的空间及获得收入的机会相对较少,自生的温饱尚难以解决,有人甚至需要社会救济,又何谈缴纳罚金,其自觉缴纳的可能性更小。
3.多数的累犯存在第一次判处的罚金未缴纳,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又再判处罚金,连续几次的判决形成根本无法缴纳的局面,到最后不可能缴纳罚金还得再判,出现罚金的判处对其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
4.在缴纳罚金的案件中,多是家人或朋友代成年的犯罪人缴纳,虽说是自愿,但犯罪人未能接受到 真正实际的处罚,这种“替罚”的状况削弱了教育惩处的目的,“让犯罪人经济上不能占便宜”变成了“让犯罪人家属同罚”,与立法的原意相悖。而且,缴纳罚金 的犯罪分子均在不同程度考虑自由刑期的判决,或多或少存在以罚替刑的情况。
5.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是否合理是一个值得需要思考的问题。未成年人多数无固定的收入,直接判在其身上根本不存在缴纳的可行性。现实情况是判处的罚金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戚缴纳,考虑到法定代理人存在一定的监管教失策之错,其缴纳尚在情理之中。从教育、警示和帮教责任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将罚金直接判给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处呢。
6.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按法律规定是公、检、法都有义务和责任追缴,从侦查手段和工作便利一个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最好追赃,进入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后,由于侥幸心理,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再就赃款赃物进行更多的供述,而且就算有赃物去向的交待也 得反馈信息到公安机关追查,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回赃款赃物的机会仍是在公安机关。刑事审判最后判决的退赔赃款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般以金钱来折算,如何折算无的法律依据。
7.犯罪分子是否有钱缴纳罚金和追赃退赔,没有人能完全证明,也没有任何机关能真正掌握到其财产的多少和去向。
8.有的案件处理后,据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员反映,犯罪人刑满释放后有了财产,本应追缴违法所 得并退出犯罪所得,但此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由于追赃的机关和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案件结案,判决不属于自己执行为由推诿。
以上来自《刑法》第七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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