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公司三申五令之后,前不久的一天,薛-菲仍没有按规定佩戴胸牌上班,分管生产的副总为让他“好好长记性”,当即命令薛-菲当着全车间职工的面做100个俯卧撑,并亲自监督和计数。
经过艰难努力,薛-菲虽做完了俯卧撑,但两个小时之后,便出现血尿。医院检查结果为肾脏缺氧出血、腰部急性扭伤导致腰间盘突出,并引发了间歇性神经头痛。后续检查结果为全身5处以上神经受到严重损害、腰部肌肉严重撕裂坏死、胳膊肱二头肌、两侧肋骨、肋间神经受损等,即薛-菲已构成重伤。可公司不仅不对其进行赔偿,反而借口薛-菲耽误了工作,决定将其解聘。
法官说法:
颜*生法官表示,副总的体罚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其中所指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薛-菲基于副总的体罚,已导致腰部肌肉严重撕裂坏死而失去功能、全身5处以上神经严重损害,明显当属其列。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