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驰名商标的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限制:
首先是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其次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再次是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特殊限制: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使用。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中如何掌握呢?
首先,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以及商标权的私有性质,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
其次,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的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再次,对于由于商标注册人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商标权进行移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值得鼓励和提倡。
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扩大或改变驰名商标的范围;
二是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是扩大或改变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律制度,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他人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除具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质外,还具有这样一些突出的表现形式:
一是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或域名予以登记;
二是淡化使用行为:其一是弱化使用,其二是贬损使用。
由于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规定的条款非常粗略和原则,因此对于上述两类行为,如果商标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如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一般商标违法使用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或者援引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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