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1.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规定的上诉期只有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国内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10日。
2.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期限
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适用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的,邮寄期限和公告期限都是6个月,自邮寄或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视为送达。
3.结案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一般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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